「家門口也能吃罰單?」 男逆向停車喊冤失敗關鍵曝光

「家門口也能吃罰單?」男子逆向停車喊冤,求逆轉失敗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因停車遭警方開罰,堅稱「我只是停在自家門口,怎麼會違規?」一狀告上法院。不過,法官審理後發現,雖然土地部分持分確實屬於阿國所有,但該處屬於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由公部門養護且供大衆通行,因此仍然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終判決駁回阿國請求,900 元罰單照樣得繳。

判決書指出,阿國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南市某區一處巷道內,警方見其車輛車頭方向與其他車輛相反,認定違反「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依《道交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6 款舉發,移送交通局開罰 900 元。阿國不服,認爲該處是「自家門口的私人土地」,自己並未違規,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交通局指出,該地點早已被都市計劃劃爲「道路用地」,由市區公所負責養護,屬於供公衆通行的區域,並非純粹私人空間。警方當場拍攝的照片清楚顯示,阿國的車輛逆向停放,車頭方向與其他車輛相反,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考量,《道交條例》第 3 條對於「道路」的定義十分明確,凡供社會大衆通行的地方,不論是公有或私有土地,皆屬於法律規範範圍。最高行政法院也曾在判例中說明,即便土地屬於私人,但只要具有供公衆通行的性質,就能視爲道路並受交通管理規範。

此外,根據土地登記謄本,雖然阿國確實持有該處土地的部分產權,但並非完全私人使用範圍;再加上現場舖設柏油、劃設紅線,甚至周邊有其他車輛正常順向停放,足以認定該處就是「公衆可通行的道路」。因此,阿國「這是我家門口」的主張,難以成立。

法官進一步指出,當時車輛處於熄火狀態,後照鏡收折,顯示確實是停放而非臨時暫停,更符合違規構成要件。因此,法官認定交通局的處分合法,駁回阿國的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