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導航被罰3千喊冤成功! 法官揭關鍵:停等紅燈≠行駛
看導航被罰3千喊冤成功! 法官揭關鍵:「停等紅燈≠行駛」,判決撤銷罰單及違規記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駕駛計程車停等紅燈時滑手機,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舉發「手持使用行動電話」,遭裁決處開罰3千元、記點1點。阿國不符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堅稱「車子根本沒動,只是停紅燈看導航、訊息」,請求撤銷罰單及違規記點。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去(2024)年某日下午5時許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某路口停等紅燈時,被警方目擊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當場開單舉發。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31條之1、第63條規定裁罰3000元。阿國不服,主張手機是磁吸固定於方向盤架上,他只是查看導航畫面,並非「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爲。
裁決處則認爲,只要「以手持方式」操作手機,就屬違規,停紅燈也屬「行駛道路」的一部分,因此裁罰有據。雙方爭點聚焦於「停紅燈時使用手機」是否屬於道交條例第31條之1所稱之「行駛道路」。
法官調閱立法院2012年修法過程與交通部實施及宣導辦法資料。法官指出,修法時立法委員即曾提議,應區分「行進」與「非行進」狀態,讓駕駛於停等紅燈時可使用手機查閱導航或處理事務,並建議交通部在宣導辦法中明確規範。立法院最後作出「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研究非行進狀態使用手機的安全性與可行性。
不過,法官發現交通部在後續訂定的《實施及宣導辦法》中,並未真正落實附帶決議,且未針對「停紅燈或塞車暫停」等狀況進行安全性研究,只以「行駛道路」涵蓋所有狀況,導致執法過度擴張。法官批評此舉「有先射箭再畫靶之嫌」,忽略立法者原意中「禁止應限於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爲」。
法官指出,立法原意強調「雙手需掌控方向盤」,若駕駛於停等紅燈時,車輛完全靜止,使用手機爲導航或查看路況資訊,並不會影響駕駛安全,難認構成違法行爲。現行裁罰方式未區分行進與靜止狀態,欠缺比例原則。
法官認爲,阿國停車靜止、無危險駕駛事實,警方與裁決處認定過度擴張,裁罰並無法律依據。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阿國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