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翁倒車撞到等紅燈女駕駛 3關鍵逆轉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7旬老翁前年8月間因倒車撞上正在停等紅燈的另一輛車,女駕駛自認疑似出現腦震盪等症狀,雙方因而鬧上法院。老翁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但上訴至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法官提出3個關鍵問題,最終認定證據不足,逆轉改判老翁無罪,全案確定。
▲老翁倒車時與停等紅燈的車輛發生碰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老翁2023年8月間駕駛一輛自用小貨車,打算在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三路某民宅前倒車駛出,沒想到卻在倒車過程中,撞上正在停等紅燈的另一輛車,導致女駕駛頭部挫傷,疑似出現腦震盪症狀,因而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老翁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他不滿判決結果,決定提出上訴。老翁強調,當時他倒車的時速不到5公里,雙方碰撞力道很輕,女駕駛並未受傷。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老翁倒車雖然有過失,但必須造成女駕駛受傷,才能以過失傷害罪論處;然而,依據當時負責處理此案的警員證稱,「我到現場的時候雙方都在現場,沒有明顯的外傷,我有問過沒有人受傷,無人表示有受傷」,於是警員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勾選A3類車禍,並填載「無人受傷」。
法官提到,派出所警員到場後,第一時間便會詢問是否有人受傷,交通隊警員到場後也會再一次確認,如果女駕駛真的有向警員表示出現頭暈症狀,警員應當會製作有人受傷的A2類車禍筆錄,而不是無人受傷的A3類車禍筆錄,女駕駛的證述是否屬實,顯然已有質疑。
再者,法官表示,兩車發生碰撞,碰撞面積範圍僅在車尾處,不是全部車身,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女駕駛的車輛有遭撞到偏移,不論是從撞擊位置或撞擊痕跡來看,都難以認定撞擊力道強大,是否可能造成坐在駕駛座、繫有安全帶的女駕駛頭部撞到車窗玻璃,亦非無疑。
最後是醫院診斷的部分,法官指出,雖然醫院診斷書中記載女駕駛「頭部挫傷(疑腦震盪)」,但根據院方回函,這是因爲女駕駛主訴「挫傷後頭痛、頭暈而懷疑頭部有腦震盪」,醫師當下並未到看傷勢,也沒有進行X光或電腦斷層等醫學影像確認,這部分仍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佐證。
最終,法官認爲,本案現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老翁有過失傷害的行爲,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老翁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