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等紅燈女駕駛!高雄7旬翁挨告過失傷害 「3關鍵」獲判無罪

高雄有70多歲駕駛倒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事後挨告過失傷害,二審法官最終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70多歲男駕駛於2023年8月間,從民宅倒車出來時,不慎與等紅燈的女駕駛車輛發生碰撞,女駕駛自稱疑似出現腦震盪症狀,男駕駛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上訴至二審後,高雄高分院依據「員警處理筆錄類型」、「交通事故現場照片」,以及「女駕駛診斷證明」,最終認定證據不足,判男駕駛無罪,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記載,2023年8月間一名七旬翁阿勇(化名)駕駛小貨車,於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三路民宅倒車駛出時,不慎撞上一輛等紅燈車輛,導致女駕駛阿芳(化名)被撞後,自稱有頭部挫傷,疑似出現腦震盪症狀,阿勇被檢方依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起訴。

一審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阿勇拘役20日,他不滿判決結果,提起上訴,阿勇辯稱當時倒車時速不到5公里,當天雙方碰撞力道很輕,阿芳並未受到任何傷害。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阿勇倒車雖有過失,但必須造成阿芳受傷,才能以過失傷害罪論處,依據當天負責該案件的員警指出,當天到現場時,雙方都在場,並無明顯外傷,詢問後無人表示受傷,因此在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無人受傷」。

法官提到,到場處理交通事故的員警製作A3類車禍筆錄,表示現場無人表示受傷、不舒服或有可疑受傷情形,且派出所員警到場第一時間會確認是否有人受傷,交通隊員警到場也會再三確認,若阿芳當時向現場員警表達頭暈狀況,員警應制作有人受傷的A2類車禍筆錄,但實際上員警製作的是無人受傷的A3類車禍筆錄,阿芳的陳述顯有疑義。

法官勘驗車禍現場照片,阿勇車輛左後方尾燈下方有刮痕,阿芳車輛右後輪上方偏車尾處有一道凹陷刮痕。阿芳車輛處於靜止狀態被撞,兩車碰撞後的接觸面積集中在右後輪上方偏車尾處,面積不大,並非阿芳所述的「右側車身全部」,也無證據證明阿芳車輛因撞擊而向道路中間偏移,不論從撞擊位置或痕跡,均難認定撞擊力道強大,是否造成坐在駕駛座並系安全帶的阿芳頭部撞擊車窗玻璃,亦有疑義。

另外,法官認爲,阿芳提出的診斷證明爲「頭部挫傷(疑腦震盪)」,據該醫院說明,這是阿芳主訴因車禍導致頭部挫傷、頭暈而懷疑有腦震盪,診斷醫師當時未發現傷勢,也未進行X光或電腦斷層等醫學影像確認,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難憑此確認所述傷勢;最終法官撤銷原判決,判阿勇無罪,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