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被罰500喊冤 警用密錄器畫面成「勝負關鍵」
行人闖紅燈被罰500喊冤,警用密錄器畫面成「勝負關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男子阿賢(化名)日前因穿越路口時,遭警方認定闖紅燈,開罰5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主張當時號誌已轉爲綠燈才踏入斑馬線,且員警取締屬「遠距主觀判斷」,並質疑密錄器影像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9分鐘,影響處分合法性。
判決指出,某日傍晚5時許,阿賢行經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段與嘉興街216巷交叉口時,面向行人專用號誌已顯示紅燈,卻仍逕自踏入斑馬線穿越車道。警方正好在現場執勤,目擊全程後將其攔停,並依「行人不依號誌指示」當場舉發。
阿賢事後提出申訴,堅稱自身是看到行人號誌轉綠才起步通行,沒有違規;另指員警從遠距離判斷燈號,無法確認他踏出路口的瞬間狀態;甚至主張密錄器錄影時間與實際時間至少落差9分鐘,影響舉發證據可信度。
然而,法院調閱並逐格播放警用密錄器畫面,認定畫面顯示當日天候晴朗、光線充足,行人穿越道及專用號誌清晰可辨。影像顯示,號誌仍爲紅燈靜止人像時,已有數名民衆在斑馬線前停等。
而阿賢當時身穿白襯衫,卻在燈號未變換之際,獨自走入行人穿越道跨越嘉興街。直到阿賢通過後,行人專用號誌才轉換爲綠燈行走人像,並且開始顯示秒數倒數。
法官認爲,從影像勘驗結果可明確判斷,阿賢是在紅燈狀態搶先通行,並非如其所述遵照綠燈前進,違規事證明確。至於時間顯示存在誤差的說法,阿賢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佐證,即使時間畫面略有偏差,也絲毫不影響「號誌狀態」與「行爲發生順序」之判斷,無從動搖舉發的客觀性與合法性。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穿越設有專用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必須完全遵循燈號指示進行通行。
當時燈號清楚易辨,並無天候、視線或設備因素造成誤判的可能,阿賢身爲用路人,本應注意遵守號誌規定,仍貿然穿越,顯具過失。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阿賢請求撤銷裁罰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