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男闖紅燈被控拒檢逃逸! 法官揪「警關鍵疏失」逆轉勝
機車男闖紅燈被控拒檢逃逸!法官揪「警方關鍵疏失」,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普」(化名)因被警方指控闖紅燈後拒檢逃逸,遭交通局重罰1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還得強制上交通講習。然而,他始終喊冤,堅稱警方根本沒有示意攔查,更不可能「刻意逃逸」。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執法方式不明確,確實「無法期待駕駛人即時辨識」,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阿普騎機車行經高雄新興區八德一路、仁愛一街口,被警方車內行車紀錄器拍下他闖紅燈直行的畫面。員警見狀立刻迴轉試圖攔停,但未開啓警笛、未使用車外擴音器,只是「鳴按喇叭」示意。
警方事後在職務報告寫下,當時前後無車,駕駛應知悉警方要攔查,卻仍右轉加速逃逸。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開罰,認定阿普屬於「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但阿普不服,他表示,當時根本不知道警方在攔車,只看到對向的警車違規越線迴轉,沒有鳴笛、沒有燈、沒有廣播,何來「拒檢」?他也強調,自己騎車過去時,警車還在迴轉途中,彼此距離不到一秒,根本不可能確認對方想攔他。
法官調閱影像後發現,警方的執法方式確實存在瑕疵。影片畫面顯示:阿普闖紅燈,警車隨即迴轉,但警車迴轉完成時,阿普已經離開鏡頭,影像無聲,無法得知有無鳴笛,也未見警車以更明確方式示意攔停。
法官考量,即使阿普確實有闖紅燈,但要成立《道交條例》第60條的拒檢逃逸,除了違規本身,還必須「明確」讓駕駛知道警方正在指示他停車,且駕駛還要「主觀上」明知而逃逸。然而,本案的問題在於警方並沒有做到「讓駕駛人充分知悉」。
法官認爲,員警可以使用鳴笛或廣播放大「攔查訊號」,卻僅以迴轉加喇叭示意,且喇叭聲是否存在根本無法查證,這樣的攔查方式「不符合行政行爲應明確的要求」,難以期待駕駛在短短數秒內辨識並作出停車反應。
法官指出,當時路口車流、迴轉角度、阿普行進速度等因素,都可能影響駕駛視線與反應時間,因此不能武斷認定他「刻意逃逸」。因此,認定「認事用法有誤」,判決原處分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