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出口處應左轉卻直行 駕駛被罰3千提訴訟...法官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於112年8月27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57公里關廟出口處時,因未依標線行駛,被民衆檢具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警方查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劉男開罰新臺幣3000元。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處已離開國道範圍,屬一般道路,且其只是臨時改變主意直行,並非蓄意違規,請求撤銷處分。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指出,該違規地點爲國道3號出口銜接路段,屬高速公路管理範圍。該處設有明確的左轉箭頭標線,爲左轉專用車道,根據檢附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劉男駕車行駛至左轉道停等紅燈後,綠燈亮起卻未左轉,而是直行通過路口,明顯違反標線指示。

法院勘驗影片後認定,該車道爲左轉專用,劉男雖稱原本打算左轉但臨時改變主意,仍不能構成免罰理由。此外,該路段爲國道與省道19甲線銜接之處,期間無其他交岔路口或停止線,一般道路車輛無法直接進入,故仍屬國道範圍,依法應受國道交通規則約束。劉男依規裁罰並無不當,且劉男於通知期限內到案,整體程序合法無誤,原處分應予維持,駁回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