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急切換車道3次!被判蛇行重罰 駕駛上訴成功大逆轉

開車急切換3次車道!駕駛被判蛇行重罰,上訴成功大逆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駕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一處路口時,被民衆拍下疑似「蛇行」的畫面,遭警方舉發,後續被交通局裁罰1萬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遭駁回,他仍不滿繼續上訴。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國雖連續多次變換車道,但未達「沿途蛇行」標準,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去(2024)年3月某日下午1時許,阿國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前鎮區中山四路、中安路口時,遭檢舉「在道路上蛇行」。警方檢視檢舉影像後認定舉報屬實,並移送交通局,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裁處1萬8000元罰鍰,另吊扣汽車牌照半年,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阿國不服提告,辯稱自己僅變換兩次車道,行駛距離不長,且非「沿途」任意變換,不能算是「蛇行」。但一審法官審酌影像後認爲,阿國車輛在短時間內左右急切跨越車道,車身甚至出現明顯扭動,確有「狀似蛇行」的行爲,判決駁回阿國的訴求。

阿國不滿提起上訴。二審法官重新檢視影像,認爲雖然阿國確實在不到1分鐘內連續3度跨越車道線,先是爲閃避車潮斜切至中線,再因前方壅塞切回內側車道,最後又嘗試回到中線車道,但整個過程「時間短暫、路段距離有限,且均有打方向燈」。

法官強調,所謂「蛇行」應是「沿途任意變換車道、於車道間穿梭」的駕駛方式,阿國的行爲雖不佳,但仍與「蛇行」定義有別。法官認定,交通局以「蛇行」名義重罰阿國,屬於適用法規不當,足以影響判決結果,因此撤銷原處分。換句話說,阿國不必繳納1萬8000元罰鍰,也不用被吊扣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