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順着路轉彎」遭檢舉沒打方向燈 喊冤失敗原因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小清(化名)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一處路口,卻被檢舉沒有使用方向燈,因而收到一張1200元的罰單;她辯稱,該路口長期封閉,只能順着路前行,應當不需要打方向燈。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後,沒有采信小清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小清自認是「順着路騎」,卻遭檢舉沒打方向燈。(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A7站重劃區一處路口,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民衆檢舉,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小清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該路口長期封閉,無法向其他方向通行,經查看Google地圖的街景圖,至今也還是無法通行;此外,從檢舉照片中也可以清楚看見,路口前方整排都是車輛,該路口也不是T字型或Y字型,只能順着左邊的路前行,他是依照道路線型轉彎行駛,應當不需要使用方向燈。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爲,縱使該路口前方有其他因素被堵住,但路口設有號誌燈、停止線標示、行人穿越道,小清並非順着同一車道線行駛,所以轉彎還是需要使用方向燈,小清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檢舉影像,發現該路口確實設有閃黃燈號誌、行人穿越道及停止線,以小清的行進方向來說,他必須通過路口才有銜接路段,雖然銜接路段的橫向停有數輛汽機車,影響直線通行,但在該路口左轉顯然也不算是順着同一車道線行駛,自然應該依照規定使用方向燈,最終沒有采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