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罰 駕駛稱「惡意舉發」提告吞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於國道1號行駛時,變換車道未依規使用方向燈,雖主張是爲閃避砂石車及前方火燒車事件,但經民衆檢舉與國道警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新臺幣3,000元,法院駁回其訴訟。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於2025年5月19日下午5時48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49.6公里處時,變換車道未依規使用方向燈,違反「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經民衆檢附錄影資料向國道警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國道警開單告發裁罰。

黃姓駕駛不服,主張變換車道係爲閃避砂石車及前方火燒車事件,且檢舉人惡意舉發,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於變換前及變換過程全程使用方向燈,以提醒後方車輛,避免交通風險。經法院勘驗採證影片及影像截圖顯示,黃姓駕駛先向右偏駛進入路肩,再向左跨越穿越虛線回到主車道,全程均未使用方向燈,行爲符合違規事實要件,客觀上已形成潛在危害。

法院認爲,黃姓駕駛具有駕照並應知道路規範義務,其未使用方向燈之行爲屬過失,違反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結果合法合理,罰鍰亦爲最低額度。其所稱閃避砂石車與火燒車理由,經法院調查及影片勘驗,並無客觀證據佐證,不足以推翻違規事實。判決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