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口車禍「有停車沒禮讓」騎士抗罰敗訴 仍要罰120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黃姓女子去年11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一處設有「停車再開」標誌的交岔路口時,未確實禮讓主幹道車輛,與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警方依違規事實裁罰1200元,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已確實停車確認無車」,但法院審酌現場證據及影片後,認定其未盡停讓義務,判她敗訴。
黃女於2023年11月13日中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朝升東路與長壽街交岔路口時,與賴姓騎士所駕機車發生碰撞,警方認爲,黃女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的支線道時,未依規定停讓主線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00元,黃女認爲自己確已雙腳落地停車觀察、確認無車後再前行,主張裁罰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屏東監理站則回覆指出,黃女雖稱已停車,但其行爲未達停讓規定要求,原裁罰並無不當,應駁回其訴。
法院審理調閱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勘驗影片及採證照片等資料。影片顯示,長壽街地面上清楚劃有「停」字樣,確認爲支線道,而朝升東路爲幹線道,支線車應負「停車再開」並禮讓幹線車先行的義務。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45條及安全規則第102條明定,行經有「停車再開」標誌之路口時,駕駛人必須在確認安全、無車可通行時方得前行,不得因車已先進入路口而主張有優先通行權。依勘驗結果,當時天候晴朗、視距良好,黃女左轉進入幹線道前可清楚看見賴姓騎士來車,仍未停車禮讓,直接駛入路口造成碰撞,顯有過失。黃女雖無故意違規,但其注意義務明顯不足,構成「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違規行爲。因此,法官認定屏東監理站原裁罰有據,判黃女敗訴,仍要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