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未禮讓行人挨罰1200元 影像差25分鐘「截圖模糊」逆轉免罰
▲女騎士未禮讓行人挨罰,提行政訴訟逆轉。(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記者劉人豪/臺北報導
女騎士路燈右轉時,被警認爲未禮讓行人開罰12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女騎士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警方的密錄器影像跟路口監視器影像,時間相差約25分鐘,且截圖模糊也難以確認違規的是該名女騎士,判決原處分撤銷。
根據判決,吳姓女子2025年4月13日騎車行經臺北市某路口,警認爲「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舉發,裁罰12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吳女指出,依監視器畫面截圖,警騎乘機車在後距離甚遠,如何親眼目睹。警當場告以全程有錄影,但又稱沒有啓用密錄器,攔停後密錄器影像僅有前半段,沒有後半段。另外路口監視器時間與警密錄器時間相差25分鐘,證據同一性亦有疑問,且部分圖片僅見畫面邊角處疑似機車一部分,也無法呈現機車、行人、雙方間相對位置,影像構圖模糊且缺乏時間順序連貫性,被攔停當下稱「不好意思我沒留意到」等,是對警單方指證困惑性、禮貌性迴應,非對違規事實的承認。
交通裁決所則稱,依警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影像,機車行經違規路口,距離行人不到3個枕木紋寬度,車輛前緣便已侵入行人穿越道,違規事實明確,當場攔停舉發。
法院認爲,爲何號誌轉爲綠燈時,行人即已走到較接近吳女位置,警稱因爲這個行人之前還有幾個行人在走,法院認爲此說法與常情不符,難認可採。另外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時間爲17時34分許,而警攔查後密錄器影像時間爲17時59分許,時間相距約25分鐘,勘驗後機車僅出現於畫面右上方遠處,無從確認該機車即爲吳女機車。
法院指出,吳女詢問警有關駕車禮讓行人規定其稱「不好意思、我沒有留意到」,是否即認其有違規情節有疑義。無法認定吳女有未禮讓行人之違規,判決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