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線模糊像隱形!男挨罰600元喊冤怒告 法官看了大逆轉
標線模糊像隱形!男子挨罰600元喊冤怒告,法官看了大逆轉,判他免罰,撤銷原裁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國(化名)開車經過仁武區鳳仁路與新生路口,卻被警方以「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舉發開罰600元。阿國氣得打行政訴訟,強調現場根本「沒有清楚的左轉標線」,連他都看不懂哪裡能走。法官看完採證影像後,也直言「標線斑駁到幾乎看不見」,因此判他免罰,撤銷原裁決。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2024年9月某日上午9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鳳仁路口,被轄區員警以「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開單舉發。案件移送交通局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7款,裁處罰鍰600元。
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口根本沒有設置「左轉專用車道」的明顯標線,連轉彎箭頭都早已模糊不清,「駕駛根本無法預見哪條是直行、哪條是轉彎」,認爲警方與交通局認定違規毫無依據。
交通局則迴應,警方依現場監視影像及舉發通知單採證,阿國的車確實佔用轉彎專用車道行駛,依規定裁罰並無不當。
不過法官調閱警方採證影像後發現,雖然鳳仁路段前方確有「車道預告標誌」,顯示內側車道爲左轉專用線,但實際到現場,交叉路口的車道標線幾乎看不見,內側地面上的弧形轉彎箭頭早已斑駁模糊,兩車道間的分隔白線也幾乎難以辨識。
法官指出,標線與標誌是政府設置的「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也就是讓民衆一眼就能理解「哪裡能走、哪裡不能走」。然而在本案中,現場標線明顯不清,與標誌內容不符,讓駕駛難以預見自己可能違規,「若還要懲罰駕駛,實屬苛責」。
法官強調,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若行爲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阿國因現場標線模糊而誤行,主觀上無可非難性與歸責性,故該裁罰違法。日前依法判決,認定交通局的裁決「認事用法皆有違誤」,判準阿國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