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檢舉未打方向燈!機車男喊標線模糊被罰不合理 法官這樣判

遭檢舉未打方向燈!機車男喊標線模糊,被開罰不合理,法官判判決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一處路口時,因遭民衆檢舉「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警方受理後依法舉發,並由裁決處開罰1200元。阿國不服,強調自己直行而非轉彎,且路口標線設計模糊、易讓人誤判,認爲行政處分違法,因此提起行政撤銷之訴。

判決書指出,阿國當天騎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泰山區南林路與南泰路交叉路口時,遭檢舉「轉彎未打方向燈」。警方檢視影像後確認違規,便開立舉發通知單。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以1200元罰鍰。

阿國則主張,當時他是沿南林路直行至明志路二段136巷,並未轉向南泰路,且歷年街景圖顯示該路段標線均爲直行,設計長達十年未變更,卻被警方認定爲「右轉行爲」,等同將模糊標線的責任轉嫁於駕駛人。他認爲行政處分欠缺明確性,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此聲請撤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反駁,指出檢舉影像清楚顯示阿國於路口右轉進入黎明路,行駛過程中未打方向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02條及第109條規定,駕駛人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應於行爲前30公尺即打方向燈,持續顯示至完成動作,藉此提醒其他用路人。然而阿國全程未開啓右轉燈,顯已違反規範。

裁決處並引述交通局函文,指出南林路往黎明路方向屬於轉向行爲,理應使用方向燈。阿國既具備合格駕照,理應熟知規範並遵守,不應推託。

法官調閱採證光碟與Google街景比對,確認阿國確有右轉行爲,且全程未亮起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至於其所稱「標線設計不清」,法院認爲與本案違規判斷無涉,因駕駛人於轉彎時本就負有打燈義務,無論標線如何,均不得以此抗辯。

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42條已明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此案舉發程序與裁決均合法,阿國未打燈行爲對其他用路人判斷有干擾,影響交通安全,原處分並無不當。因此,阿國違規屬實,其請求撤銷處分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