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借車「打方向燈硬切」被檢舉 車主挨罰反控後車沒保持距離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女車主小美(化名)去年8月間將車子借給友人A男駕駛,沒想到對方被檢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導致她也因此挨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小美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後車駕駛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這是她對法規有所誤解,最終沒有采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
▲小美將車子借給A男使用,結果卻因爲違規變換車道,害她也受到處罰。(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2024年8月間駕駛向小美借來的車輛,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時,因「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遭檢舉,小美身爲車主,事後也受到裁處,挨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小美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檢舉人超速,加上不滿A男超車,纔會挾怨檢舉任意變換車道,但A男明明有打方向燈,她提出申訴後,相關單位卻回覆「前車須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將行車安全距離之責推卸給前車,讓她感到很荒謬,原處分明顯違法。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爲,檢舉影片有拍到檢舉人的車輛因爲A男突然向左變換車道,被迫緊急剎車並讓出前方車道的畫面,縱使A男有使用方向燈,但仍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客觀事實,依法開罰並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檢舉影片,發現在檢舉人的車輛與前方公車間距離不變的前提下,A男竟在短短3秒之內持續向左迫近,而且沒有保持行車安全間距就驟然變換至內側車道,也就是檢舉人的前方,當時雙方車輛的距離不足一段車道線,檢舉人爲了避免發生碰撞,只能緊急剎車閃避。
法官認爲,A男的行爲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屬於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爲,違規事實明確,應當受罰,小美身爲車主,依法也應當受到裁處。
至於有無保持安全距離一事,法官直言,A男是變換車道者,本應禮讓直行車(檢舉人)車輛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部分顯然是小美對法規有所誤解,因此不予採信,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