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打方向燈挨罰1200騎士不服 法官看完影片「僅閃1次」判他敗訴

新北市一名詹姓機車騎士因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僅閃爍一次,遭民衆檢舉後吃上1200元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詹姓機車騎士因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僅閃爍一次,遭民衆檢舉後吃上1200元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爲了閃避前方不穩車輛才緊急換道,且確實有打方向燈。但法官檢視檢舉影片後發現,騎士變換車道過程中方向燈未持續亮起,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去年8月8日上午,詹男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巷口時,因向右變換車道,但方向燈僅閃一下隨即熄滅,遭後方駕駛錄影檢舉。新北市警方認定他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法開單,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1200元罰鍰。

詹男不服,主張當時是因旁邊機車騎士「有酒味且行車不穩」,他纔想繞行超越,卻遭檢舉人車輛逼車,導致他被迫緊急換道,強調「有打方向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然而,法官審理時檢視檢舉影片,發現詹男雖在變換車道前有亮右轉方向燈,但僅閃爍一次,隨後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時,方向燈並未持續亮起,明顯違規。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含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而詹男的情況適用最低罰鍰1200元,裁罰並無不當。

法官認爲,檢舉影片連續且未中斷,清楚顯示詹男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判決駁回他的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