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3分鐘內3度「不打方向燈」挨罰3600元 怒提告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張姓女子騎機車時,因3分鐘內3度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民衆檢舉,收到3張罰單共36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張姓女子騎機車時,因3分鐘內3度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民衆檢舉,收到3張罰單共3600元。她不滿認爲是「惡意檢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3次違規均在不同路段,判她敗訴,需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張女於2024年5月8日下午1時許,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岡山區通校路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錄影檢舉。警方查證後,認定她在3分鐘內(13:06至13:08)分別於3個不同地點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出3張罰單,每張1200元,總計3600元。

張女不服,主張「同路段、短時間內連續舉發」不合理,質疑檢舉人惡意檢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檢舉影片後發現:第一次違規(13:06):張女在通校路(吉源盛天送鐵工廠旁)從內側車道切至外側車道,未打方向燈。第二次違規(13:07):她在通校路143號前,從外側車道切回內側車道,仍未打燈。第三次違規(13:08):她在通校路46號前,再次從外側切內側車道未打燈。

法官認定,3次違規地點均相隔一個路口以上,不適用「6分鐘內同一路段僅能舉發一次」的規定,因此警方開出3張罰單並無不當。

法院指出,張女持有駕照,理應知道變換車道需打方向燈,卻連續3次違規,顯有過失,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