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他喊冤「差7個枕木紋」有放慢車速 仍挨罰
有駕駛因未禮讓行人吃上罰單,他喊冤「差7個枕木紋」有放慢車速,並提起行政訴訟卻遭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去年1月間有駕駛開車行經臺南市東區小東路與中華東路一段路口時,因爲未禮讓行人,遭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逕行舉發,他被處6000元罰鍰,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並強調「有注意到距離約6、7個枕木紋處有行人」,並放慢車速禮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片後,最終駁回他的訴訟。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於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東區小東路與中華東路一段路口時,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遭到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逕行舉發,處6000元罰鍰,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強不服提行政訴訟。
阿強主張,有注意到距離6、7個枕木紋處有行人,且轉彎時有看到行人,所以放慢車速,有禮讓行人,也認同禮讓行人的規定,爲行人的安全,放慢行車的速度。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主張,依採證影片可見行人已經步行到行人穿越道中央,阿強的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逕行通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採證影片,阿強的車輛右轉時,車輛右前懸剛駛入行人穿越道,與行人間距離約5組枕木紋,隨着該車輛繼續移動,完全駛入行人穿越道時,此時與行人的距離約3組枕木紋及1間隔,當該車輛的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與行人距離約2根枕木紋及2個間隔,之後,該車輛車身完全駛入行人穿越道時,因行人同時繼續步行,與行人距離約1根枕木紋。
依照該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至駛出期間的動態行車軌跡,與行人距離約2根枕木紋及2個間隔,隨即接近至1根枕木紋,已符合「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的取締原則。
法官表示,雖然阿強駕駛的車輛不快,但要經過行人穿越道前,應先考量前方車況與車速等情形,是否會因爲行人與車輛動態行進縮短距離,影響行人優先路權,阿強卻疏於注意,在車輛與行人距離已逐漸接近的情形下,緩慢駛入行人穿越道,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阿強雖非故意但有過失,原處分並無不妥,最終駁回阿強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