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噩夢?轉彎時「行人已在斑馬線上」 他喊冤:還差3個枕木紋

新北市一名張姓駕駛去年10月開車行經三重區正義北路與信義西街口時,因未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遭警方當場舉發,事後被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安講習。(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張姓駕駛去年10月開車行經三重區正義北路與信義西街口時,因未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遭警方當場舉發,事後被裁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安講習。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行人距離還很遠」,但法官檢視密錄器畫面後打臉,認定他車頭進入斑馬線時,與行人僅相距約2.4公尺,明顯未達3公尺安全標準,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張男主張,當時行人剛進入斑馬線,距離他的車還有「3個枕木紋以上」,他認爲已保持足夠距離才轉彎通過,且車速很慢,行人也在移動中,質疑警方執法過當。

但法官調閱警方密錄器畫面發現,張男的車輛前懸(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僅剩約2個枕木紋加2個間隔(約2.4公尺),明顯低於警政署規定的「3公尺禮讓標準」。更關鍵的是,張男完全沒有停車讓行的動作,直接駛過斑馬線,因此認定違規事實明確。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劃」,只要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在「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警方即可取締。法官認爲,此標準並未逾越法規,且符合行人優先的交通安全原則,因此警方舉發並無不當。

判決指出,張男駕車接近斑馬線時,行人已明顯在穿越,且視線無遮蔽,他卻未暫停禮讓,已構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

此外,法院也認定,北市交通裁決所依裁罰基準開罰6,000元、記3點並要求參加講習,符合法律規定,並無裁量濫用,因此駁回張男訴訟,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