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速10公里沒必要闖紅燈」 運將抗罰下秒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運將阿榮(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一處路口時,因闖紅燈當場被警員攔停舉發,挨罰2700元;但他辯稱,當時他的車速僅10公里,也不着急接送客人,根本沒必要闖紅燈。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警員證詞、路口監視器畫面之後,仍認定阿榮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爲,裁定駁回。

▲阿榮自認沒有闖紅燈,還要求拿出影片證據,結果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新東街30巷與撫遠街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爲,被警員當場目睹攔停舉發,事後挨罰2700元,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

阿榮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他不着急接送客人,車速也在10公里左右,根本沒有闖紅燈的必要,況且本案是警員目睹舉發,沒有任何影片爲證,如果有影片證據,他自然心服口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僅表示,若有疑問,可傳舉發警員到庭作證。警員證稱,當時他駕駛警車停在阿榮的後方,看到阿榮的車輛在路口是紅燈的情況下,仍行駛超過停止線至路口,還慢慢往前行進,這才上前攔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該路口的固定式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阿榮的車輛在同向前方的行人穿越道號誌爲綠燈時,仍緩慢超過停止線,並行駛至行人穿越道上,確實違規,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