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沒打方向燈挨罰!爛理由想免除 法官搬出法條打臉

女騎士沒打方向燈挨罰!辯「只罰汽車」,法官搬出法條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女機車騎士小菱(化名),因爲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民衆檢舉並被裁罰1200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她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僅規範「汽車駕駛人」,並不包含機車,且檢舉人疑未保持安全車距,舉發程序不合法。

判決書指出,小菱(化名)某日下午騎機車,行經高雄市一處路段時,從外側車道連續兩度變換車道,過程中均未使用方向燈,遭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警方查證後依法舉發,交通局並據此裁罰1200元。

小菱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道交條例》第42條僅以「汽車駕駛人」爲規範對象,機車不應適用;另質疑檢舉人拍攝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舉發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審理認爲,道交條例早在修法時,已將機車納入「車輛」及「汽車(包括機車)」的管理體系,除非條文明確排除,否則相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機車。法院並指出,現行法規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清楚定義,機車屬汽車的一種,原告主張顯系誤解法令。

此外,法院當庭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確認影像連續、畫面清晰,完整呈現小菱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過程,並無剪接或變造情形,足以還原案發狀況,具有證據能力。

針對小菱質疑檢舉人未保持安全距離,法院也指出,民衆檢舉制度系立法者考量警力有限、交通違規頻繁所設,檢舉本身僅是促使主管機關依法查證,並非一經檢舉即當然處罰。

並且從影像顯示,檢舉人與小菱車輛間距離尚稱安全,並無危險駕駛情形。法院因此認定,小菱違規事實明確,舉發與裁罰程序均合法,交通局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小菱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