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阿北吃紅單「堅持沒超速」打官司抗罰 法官打臉:地上寫40
▲高雄茄萣區正順北路。(圖/取自Google map)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鍾姓男子去年10月晚間行經高雄茄萣區正順北路,因時速高達83公里,被測出超速43公里遭罰1萬2000元,還要參加講習他認爲,主張該路段限速應爲60公里,且標誌不清、照明不足。法院審理勘驗及監理單位說明,認定該路段轉彎角度近90度,爲易肇事路段,速限早降爲40公里,地面標字與標誌也清楚可辨,判鍾敗訴,仍要繳交1萬2000元罰款。
鍾姓男子於去年10月20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茄萣區正順北路近正順東路口,經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爲83公里,超出速限40公里達43公里,被開單裁罰新臺幣1萬2,000元,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應適用高雄市警局於2024年5月公告的速限規定,快車道速限爲60公里,而非警方所稱的40公里。他並辯稱夜間燈光昏暗、速限標誌不明顯,難以察覺速限變更,認爲罰單不當。
監理單位指出,該路段上游速限爲60公里,但中後段(經過茄萣溼地公園後)接近正順東路,爲90度轉彎易肇事路段,速限已降爲40公里,並於照相杆前165公尺設置明顯的「警52」與「限速40」標誌,地面亦繪有「40」白色大字樣,駕駛應能辨識。警方舉發所據明確,並無不當。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5條及第179條規定,速限標誌與地面標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現場不僅設有限速標誌,路面也清楚標示「40」,鍾男主張未見標誌或照明不足,並無具體證據可佐。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公告所示「60/40」字樣並非區分快、慢車道速限,而是區分該路段上游與中後段不同速限。鍾男誤解公告內容,並未注意地面標字與標誌,顯屬駕駛未盡注意義務。認爲鍾男確有「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爲,裁處並無不當,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