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挨罰!駕駛申訴「警52標誌被擋住」 遭法官打臉
一名林姓駕駛因在國道3號南下395.8公里處,遭測速照相開罰,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不僅被開罰1萬2000元、記點,還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報系資料照)
一名林姓駕駛因在國道3號南下395.8公里處,遭測速照相開罰,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不僅被開罰1萬2000元、記點,還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她不服處分,一路從行政訴訟打到再審,甚至提起上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仍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112年7月12日凌晨4時17分,林姓駕駛行經國道3號南向395.8公里處時,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逕行舉發。新竹區監理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罰單,處以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林姓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舉發機關僅以Google街景照片證明測速取締標誌(警52標誌)明顯可見,但無法證明違規「當下」該標誌是否有被樹木遮蔽、髒污或損壞,認爲警方未盡舉證責任,舉發程序有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及行政行爲明確性原則。
案件經過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僅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其餘裁罰仍維持。林姓駕駛再提上訴,遭高等行政訴訟庭駁回。他不死心,又以發現新事證等理由聲請再審,但再審之訴同樣遭駁回。林姓駕駛最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爲,林姓駕駛所爭執的標誌設置問題,在前幾次訴訟中都已提出並被法院認定無理由,不符合再審要件。法院指出,警方提供的Google街景照片及示意圖,已足以證明測速取締標誌設於明顯可見之處,而林姓駕駛也無法舉證當天標誌有被遮蔽或損壞,因此認定他的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判他負擔75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