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50公里罰1.2萬 駕駛堅稱「警告牌被遮」求逆轉

國道超速50公里罰12000元,駕駛堅稱「警告牌被遮」求逆轉,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駕駛姊姊名下轎車,在國道3號南下202公里處,時速竟飆到160公里,超過速限110公里多達50公里。警方依法開罰1萬2000元,並要求他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不過,阿國不服,直喊「根本沒看到測速警告牌,夜間又被樹木擋住」,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仍認定他確實違規。

判決書指出,案發在(2024)去年12月某日晚上8時許,阿國開着姊姊的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下202公里路段時,被國道員警以合格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高達160公里。警方認定他超速40至60公里,直接開罰車主,再依規定歸責到駕駛阿國名下,由交通裁決處裁處罰鍰1萬2000元,並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但阿國極力辯稱,他當晚並未發現測速取締警告標誌,懷疑標誌被路邊樹木遮擋,加上夜間沒有照明設備,根本看不清楚,質疑警方未盡告知義務。他還主張警方提供的標誌設置相片沒有標註拍攝時間,無法證明當時環境狀況,甚至懷疑測速儀已使用9個月,若沒有定期校正,準確性恐怕存疑。

法官調閱相關證據,發現警方當場錄下的測速畫面顯示,紅白準星始終鎖定阿國車輛,清楚拍到車牌與行駛速度,數據與合格檢定證書吻合,且檢測時間也在有效期內。

至於阿國聲稱的遮蔽問題,法官比對Google街景,確認國道3號201.4公里處確實設有固定式測速警告標誌,位置明顯,旁邊還有路燈照明,即便有樹木生長,也沒有擋住駕駛視線。法官認定,阿國所稱標誌遭遮蔽,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雷射測速儀屬法定度量器,經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即可使用,沒有證據顯示其失準。阿國雖質疑警方沒有提出校正與保養紀錄,但法院認爲,既然測速數據合理且符合規定,就不能僅憑想像推翻舉證。因此,認定阿國確實超速,警方舉發與裁決程序均合法,駁回他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