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8公里吞罰單 駕駛:36公尺不可能!質疑「測速失準」

超速48公里吞罰單,男子辯:36公尺不可能!質疑測速失準被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駕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時,遭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取締,認定車速達每小時98公里,超速48公里,依法裁罰1萬2千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服的阿國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我的車不是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98公里」,質疑測速結果失準,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在去(2024)年5月7日晚間11時許,阿國駕駛小客車行經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一段,被警方雷達測速儀拍下時速98公里,該路段限速爲50公里,超速達48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出1萬2千元罰單並通知他參加交通講習。阿國不服,提起行政撤銷訴訟。

阿國辯稱,當時纔剛從民族路上一家輪胎行駛出,距離測速照相點僅36公尺,車輛性能根本不足以在短距離內瞬間飆升到時速98公里,因此認爲裁罰依據不實,應撤銷處分。

對此,交通裁決處指出,採證照片清楚標示違規時間、地點及車速,且現場限速標誌與測速警告牌設置完整,並無模糊或誤導。警方使用的GATSOMETER TYPE24型雷達測速儀,早於前年6月已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去年6月底,案發時仍在效期內,數據可靠。

法官審理後認爲,測速照片顯示阿國駕駛車輛,確實以98公里時速行經限速50公里路段,且測速儀經檢定合格,可信度無虞。至於阿國提出「不可能短距離加速」的說法,認爲僅屬阿國的主觀臆測,並未提出專業鑑定或具體事證,難以推翻警方採證結果。

此外,現場設有測速警告標誌,距離取締地點約201公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內設置警告標誌」的規定,警方取締程序合法。

法官強調,駕駛人既然持有駕照,理應熟悉並遵守交通法規。無論駕駛人是否剛從維修廠或輪胎行出發,都必須遵守速限。阿國主張測速結果錯誤,但缺乏科學依據,法院無從採信。因此,判決駁回其訴,維持裁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