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67公里遭拍! 駕駛喊「餘弦效應」提告

▲民衆被拍到超速 ,指控測速器不準,不過法院認沒問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小楊今年初開着自用小客車行駛國道五號北向時,時速竟飆到147公里,遠遠超過規定的80公里,被國道警雷射測速器拍下。依規定,他被罰款1萬6000元、記3點違規點數,還得參加道安講習。小楊不滿判決,質疑測速器可能有誤差、檢驗資料也不完整,但最終仍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書記載,案發在1月30日凌晨0點7分,小楊開車行經國道五號北向3.8公里處,當地速限是80公里,但測速器顯示他的車速達147公里,整整快了67公里。警方隨即開出舉發單並送交監理所處理。

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認定小楊屬於「超速40公里以上」的違規情形,於是開罰1.6萬元,記點3點並要求上課。小楊不服,先向地院提告,僅撤銷記點,其餘維持原處分。他仍不死心,繼續提上訴。

在審理過程中,小楊主張警方沒有提供完整檢驗報告,也無法證明當時測速器安裝方式完全符合規範。他還強調可能存在「餘弦效應」,也就是測速雷達若與車輛行進方向不是完全平行,數據可能出現誤差,因此要求警方提出更多證明。

但法院審酌後認爲,警方提出的「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證明文件顯示,該儀器在事發時仍於有效期內,且依檢測標準,偵測速度低於150公里時,誤差僅在正負1公里。換句話說,即便考慮誤差,小楊車速仍在146至148公里之間,確定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

法院並指出,測速器屬於政府認可的法定檢定工具,本就具有舉證效力。小楊提出的文件缺簽章或委外印製方式等問題,並不足以動搖裁罰的合法性。

最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小楊只是對證據評價有不同看法,並未指出具體法律錯誤或重大程序瑕疵,因此屬於不合法上訴,裁定駁回,並由上訴人負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