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拍駕駛喊「陷阱取締」 怒控警察躲起來偷拍求撤銷

超速被拍駕駛喊「陷阱取締」,怒控警察躲起來偷拍求撤銷,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去(2024)年開車行經屏東縣萬丹鄉,因爲超速被雷達測速儀拍下,遭裁罰吊扣牌照6個月。阿國不服,痛批警方「躲起來偷拍」,又未依規設置警示標誌,整起舉發程序「根本陷阱取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去年9月某日下午4時許,開着小客車行經萬丹188縣道15公里處時,被警方拍下超速違規畫面。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阿國不滿,認爲警方未依法在取締點前100至500公尺設置警告標誌,且員警「躲在暗處偷拍」,根本侵犯駕駛人權益。

交通局則表示,該路段早已依規設置限速50公里與測速警示牌,位置清楚、日間可辨;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也經檢定合格,仍在有效期限內。警方拍到的照片清楚顯示阿國駕車時速高達105公里,超出速限達55公里,「依法吊扣牌照,毫無不當」。

法官檢視現場照片、取締示意圖及檢定資料後,認爲警方在188縣道15公里處取締時,警示牌設置距離約251公尺,符合法規要求;當時天候晴朗、能見度佳,駕駛應能清楚看到標誌。至於員警執勤位置,只需確保測速儀運作正常,並非一定得站在明顯處。整體取締程序並無違法。

此外,法官也查明雷達測速儀於2024年6月18日經檢測中心核發合格證書,有效至2025年6月30日;照片上清楚顯示阿國車牌、測速日期、時間及車速資料,足證其確有超速行爲。

法官指出,阿國身爲合格駕駛人,應熟知交通規範,在日間晴朗天氣下仍以時速105公里行駛於速限50公里的路段,縱非故意,亦屬過失行爲,「應負完全責任」。法官認爲,交通局依法吊扣牌照屬於「羈束處分」,並無裁量空間,程序合法、裁罰正當。阿國請求撤銷處分,理由不足,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