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三字經辱警二審仍判無罪 法官「這樣說」

臺中一名男子酒駕辱罵警察,法官判無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市陳姓男子在前年(2023)間喝酒騎機車,遭警員攔查酒測,陳辱罵三字經,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不過臺中地院一審認定,陳雖辱罵三字經,但經員警質問「你罵什麼?」後旋即停止,並未繼續辱罵,且也配合酒測,雖使人心生不快,但對警方執行酒測沒有影響,該案經檢方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今(11日)仍判陳無罪確定。

臺中地院一審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2023年5月17日下午5時許,酒後騎機車行經臺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一段,因行車搖晃、臉色通紅,遭烏日警分局龍井所王姓警員攔查,陳因不滿警員執行酒測,當場辱罵警員「來阿、來阿、來測阿,幹X娘,9萬多而已…」,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陳男在檢方偵訊、臺中地院一審準備程序庭皆坦承有罵三字經,但從密錄器譯文也發現,王姓員警喝斥陳「你罵什麼?」陳當場即解釋「沒啊,那是我『威某』(口頭禪)啊,我不是故意要罵你的。」

臺中地院一審判決指出,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侮辱,有時是對公務員執勤合法性有質疑或瑕疵導致,國家對於該類人民的言論,在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除非達到無法執勤的結果,始構成妨害公務罪。

判決書也指出,根據密錄器的譯文可知,陳男辱罵一句三字經後,在警員質疑「你罵什麼」時,即未再辱罵,時間短暫、不具持續性,雖然言詞讓警員心生不快,但沒有影響警員執行酒測,不符合妨害公務的執勤要件,判陳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今判決駁回上訴,仍維持一審無罪認定,臺中高分院看法與一審一致,認妨害公務案件判決應限於行爲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基於妨害公務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構成犯罪,認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也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