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酒駕男三字經辱警判無罪確定 法官要警「適度容忍」

臺中市陳姓男子在前年間喝酒騎機車,遭警員攔查,陳不服攔查,辱罵警員三字經,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定,警員執勤時,遇到人民對於勤務質疑的侮辱性言論,仍「宜適度容忍」,加上陳未持續性辱罵,今判陳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前年5月17日下午5時許,酒後騎機車行經臺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一段時,遭烏日警分局龍井所王姓警員攔查,陳因不滿警員執行酒測,當場辱罵警員「來阿、來阿、來測阿,幹〇娘,9萬多而已」等語,警方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陳男在偵、審時,雖然坦認有罵三字經,但辯稱不是罵警察,而是三字經是他的口頭禪等語。

臺中地院審酌,妨害公務的罪責要構成,需要行爲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勤務,才構成違法,法院在個案認定時,不能只因爲人民發表貶抑性的侮辱言論,就認定人民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一審指出,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侮辱,有時因自身權益受害,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爲被取締、人身遭逮捕拘禁等,人民當場抗爭的言論,有時是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的習慣用語,有時是對公務員執勤合法性有質疑或瑕疵導致,國家對於該類人民的言論,在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除非達到無法執勤的結果。

一審認爲,根據密錄器的譯文可知,陳男辱罵一句三字經後,在警員質疑「你罵什麼」時,即未再辱罵,時間短暫、不具持續性,雖然言詞讓警員心生不快,但沒有影響警員執行酒測,也沒達明顯干擾程度,不符合妨害公務的執勤要件,判陳無罪。

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後,全案今天審結,仍維持一審認定,判陳男無罪,全案確定。

臺中市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遭警盤查,陳辱罵警員三字經,臺中高分院今判陳無罪確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