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161km挨罰1萬6 他提「緊急避難」訴訟遭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柳姓男子因母親跌倒返家照料,匆忙間忘記帶心律不整藥物,途中突感胸悶心悸,爲趕回家取藥在國道10號以時速161公里狂飆,被開罰1萬6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他主張病情急迫、爲救命不得不超速,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應撥打119尋求救護協助,非唯一可行手段,不符「緊急避難」要件,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柳姓男子於114年1月28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西向12.7公里處,該路段限速100公里,經雷達測速儀測得車速高達161公里,超速61公里。警方據以開單裁處新臺幣1萬6,000元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柳男不服處分,聲稱當日返旗山老家協助父親照料跌倒的母親時,忘了攜帶治療心律不整與胸悶的藥物,返高雄途中病情復發,一度胸悶心悸、幾乎昏倒,纔會爲求儘快返家取藥而超速行駛,並非蓄意違規,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市交通局則指出,即便當下確有身體不適,仍可撥打119或請求救護車協助,並非必須以危險方式駕車疾馳,柳男的行爲未符合「緊急避難」的客觀要件,因此裁處並無不當。
法院審理後援引《行政罰法》第13條指出,若爲避免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等法益遭受急迫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可免予處罰,但須同時符合「緊急危難存在」、「客觀上不得已」、「行爲不過當」三項要件。而柳男雖主觀上爲救急返家,但在駕駛過程中若感到不適,應立即停靠路肩並撥打119求助,而非繼續以161公里高速行駛。此舉不僅增加身體負擔,也使其他用路人陷於危險,難謂是「別無選擇的不得已行爲」。認定柳男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機關裁處並無不當,駁回其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