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摔倒他急返家...時速104km挨罰提訴願 法官:應打119非飆車

▲新港鄉臺37線。(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接獲妻子在家中再度摔倒的電話,心急如焚趕回救助,未料在新港鄉臺37線速限60公里路段,以時速104公里行駛遭取締,開罰1萬2千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林男主張「爲救妻情急超速」提起訴願,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仍可透過119報案請求協助,並非不得已情況,因此不構成緊急避難,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37線4公里南向速限60公里路段,遭測速照相拍下時速達104公里,被警方認定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裁罰新臺幣1萬2,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另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林男不服處分,聲稱太太在工地受傷造成十字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事發當日又在家中摔倒,因家裡無人,他接到電話後急忙趕回嘉義市住處救人,纔不慎超速,並強調並非刻意違規,而是「不得已」的情況,請求撤銷處分。

監理機關則迴應,雖能理解其心急,但行駛速度遠超限速,仍應遵守交通安全規範,若遇家人突發危難,應撥打119請求消防或救護協助,而非以危險方式駕車返家,否則將社會大衆暴露於交通風險之中。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若行爲人爲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等急迫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爲,可免予處罰。但必須同時具備「有緊急危難」、「不得已」及「避難不過當」三項要件。

法官認爲,林男雖主觀上出於救助意圖,但仍有其他手段可採,例如立即撥打119請求破門救援,救護人員能更快速提供協助,因此其行爲不屬「不得已」之緊急避難。監理單位裁罰並無不當,駁回林男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