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鄰車輛賠173萬求撤告失敗 男子提返還訴訟被駁回

2025年9月20日苗栗縣/苗栗顏男毀鄰車輛支付173萬賠償,欲撤告未果;林男拒撤告並公開和解文件。法院認定未達成書面協議,駁回顏男返還訴訟,判其負擔訴訟費。(呂麗甄攝)

苗栗顏姓男子因毀損鄰居林姓的車輛,支付173萬元全額賠償後,希望林男撤回刑事告訴,但林男表示顏男未遵守和解文件規定,也把文件貼上網路,拒絕撤告。顏男事後向法院請求返還40萬多元,法院認定雙方未就撤告達成書面協議,駁回訴訟,並判顏男負擔訴訟費。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2日,顏男因社區內發生爭執,動手毀損林男經營的車輛,前擋風玻璃、右後車門玻璃、引擎蓋、A柱及車門鈑金均受損。隔天,顏男主動聯繫林男,表示願意協商賠償。15日林男提出一份文件,列出車輛損失及其他求償項目,總金額約173萬元,並附上社區規範,包括搬走車輛、清理碎玻璃、不得阻礙道路,以及妥善照顧寵物等。

3 日後,顏男委託車商代爲處理交易,自己在旁監看。林男在車輛買賣合約的賣方欄簽名,交易手續完成。車商以現金一次付清173萬元,林男也簽收。顏男希望林男撤回刑事告訴,但林男沒有撤告。後續刑事審理中,法院認定顏男毀損行爲屬實,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事後,顏男向民事法院請求返還40萬4000元,並申請假執行。他認爲既然林男沒有撤告,就不應保留這筆錢。林男則反駁,雙方當時僅討論賠償金額,沒有談撤告;且顏男未遵守文件規定,甚至將文件貼上網路,顯示誠意不足。

法院認爲,撤告若沒有書面證明,單靠口頭說法不足以成立契約,因此顏男的返還請求與假執行均無理由,判決駁回,訴訟費也由顏男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