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32公里挨罰1400元 騎士辯「沒看到測速標誌」結果慘了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今年1月騎車行經三重區重新堤外道時,遭測速照相拍下時速高達82公里,該路段速限僅50公里,他因此超速32公里,吃上1400元罰單。(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今年1月騎車行經三重區重新堤外道時,遭測速照相拍下時速高達82公里,該路段速限僅50公里,他因此超速32公里,吃上1400元罰單。林男不服,主張自己天天經過該處,從未看到有測速警示標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然而,法官勘驗警方提供的測量影片後,打臉他的說法,認定測速標誌設置位置完全符合法規,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1月22日下午,林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三重區重新堤外道8.1公里處飛馳而過,當場被雷達測速儀記錄下超速違規。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開罰1400元。
林男收到罰單後氣憤難平,向法院表示,他幾乎每天都會行經該路段,從未看見警方所稱的測速警告標誌,甚至在收到罰單後特地前往勘查,依然沒有發現,認爲舉發有瑕疵。
對此,舉發員警在法庭上具結證稱,當天執勤時確實有在現場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並在約150公尺外架設雷達測速儀。員警更當場提供執勤時拍攝的標誌照片與實地測量影片作爲鐵證。
經法官當庭勘驗影片,確認從「警52」標誌到林男機車被拍到的違規地點,距離爲173.7公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取締標誌應於一般道路100公尺至300公尺前設置的要求。
法官認爲,林男超速32公里的行爲已嚴重超出法定速限,不僅大幅縮短自身反應時間,更對其他用路人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行爲實屬不該。此外,林男僅空口辯稱未見標誌,卻無法提出任何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證據佐證,說法不足採信。
最終,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林男敗訴,並需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