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多次超速挨罰逾5萬+吊牌 駕駛提告質疑測速仍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戴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路段時,多次因超速被測速取締,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法開出多張罰單,總罰鍰超過5萬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戴男與車主周姓女子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但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訴。
判決指出,戴男於2024年8月4日及8月7日凌晨時段,在國道1號南向多處路段行駛時被雷射測速設備拍攝到超速違規。其中一案超過速限40至60公里,另有一次超速逾80公里,另一次超速20至40公里。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包括罰鍰1萬2000元、3萬6000元及3500元等,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同時對車主吊扣車牌6個月。
戴男提告主張,測速取締標誌位置與他行車紀錄器畫面所見位置不符,質疑警方設置標誌與測速設備是否符合規定,並認爲部分違規時間相差僅1分鐘,採證影像可能不實,因此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法院審酌警方函覆資料與現場照片指出,相關路段在違規地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處均已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且標誌尺寸符合交通標誌設置規則規定,駕駛人行經時可清楚辨識。
此外,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也經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及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並附有有效證書,測速設備合法可靠。採證照片亦清楚顯示車牌號碼、時間、地點、速限及測速數據,與檢定資料相符,難認有僞造或錯誤情形。
法院認爲,駕駛人本應依速限行駛並注意道路標誌,戴男提出的質疑缺乏具體證據支持,無法推翻警方採證結果。綜合相關證據,確認戴男確有多次超速違規行爲,因此交通局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他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