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飛胎奪命!司機兩度被吊照怒告 法官撤銷:「一事不二罰」

高雄一名黃姓曳引車司機於民國110年2月駕駛營業貨櫃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路段時發生車輛輪胎脫落、砸死用路人的悲劇事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黃姓曳引車司機於民國110年2月駕駛營業貨櫃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路段時發生車輛輪胎脫落、砸死用路人的悲劇事件。交通局依此違規行爲裁處吊銷其駕照,黃男不服連番提起行政救濟,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出爐,認定交通局裁罰重複、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撤銷原處分,並命交通局賠付黃男訴訟費共1,050元,全案逆轉勝。

案發於110年2月27日上午8時38分許,黃男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南下行經國道一號364.3公里處,車輛機件竟發生輪胎脫落、噴飛釀禍,砸中一名無辜用路人,導致當場死亡。國道警察第五隊岡山分隊據此開立違規通知單,移送高雄市交通局裁罰。

交通局在111年5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認定黃男違反行前檢查規定並致人死亡,做出吊銷駕照的處分。不料,早在同年4月,交通局已依相同事故針對「超重」違規,作出第一次吊照裁決。黃男不滿兩度受罰,認爲是一事兩罰,提起行政訴訟,原審遭駁回後續再上訴。

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兩張裁決書雖標示不同違規項目,但其實均源自同一肇事行爲,且結果同樣是吊銷駕照,屬於處罰種類相同,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從一重處罰,不得重複裁處」之規定辦理。法院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03號,強調對人民處罰應遵守「一事不二罰」憲法原則。

最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原判決,改判黃男勝訴,並由交通局負擔第一審與上訴審費用共1,050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