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聯結車爆胎砸傷對向駕駛 法官:兩者「一碼歸一碼」撤銷罰單、吊照
酒駕聯結車爆胎噴飛砸傷對向駕駛 ,法官:酒駕和爆胎傷人一碼歸一碼撤銷裁罰。(中時資料庫)
邱姓貨車司機行經國道3號南投段突然爆胎,車輪噴飛到對向車道,砸中謝姓女子駕駛轎車,造成謝女受傷,警方針對邱男酒測,發現有0.2毫克酒精反應,事後遭警方裁處罰鍰3.3萬元、吊扣駕照4年。但邱男不服,爲他酒駕部分已不起訴,且他酒駕,和他爆胎造成他人受傷無依果關係,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邱男酒後駕車違規與謝女受傷,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撤銷原處分。
根據判決書,邱姓男子於民國113年7月某日,駕駛貨運曳引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50.8公里處時,後方聯結半拖車之車輪爆胎、彈飛至對向車道並撞擊對向謝謝女子所開的轎車,造成謝女受傷,員警獲報到場進行酒測,發現邱男酒測值達0.20MG/L,認定已構成「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立刻當場制單舉發,裁處罰鍰新臺幣3萬3000元、吊扣汽車駕駛執照4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邱男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雖有在飲酒後駕車,但已經南投地檢署不起訴處分。裁決所未參酌不起訴處分,有關他不構成公共危險罪之意見,也沒調查他酒後駕車之行爲與交通事故之發生間是否具有關聯性,就以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爲由裁罰原告,顯然有違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取檢方偵查內容,發現並沒事證無可認定邱男駕駛車輛肇事害謝女受傷,與呼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有相當因果關係。不符合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中段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裁決所僅應就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駕駛行爲受罰。
最後法官認定,邱男雖有酒後駕車違規,該違規與謝女受傷之結果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裁決所原處分尚有違誤,邱男訴請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