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58Km 提證明辯「腳抽筋」遭法院打臉
日前男子國道上開車狂飆158公里,事後不滿申訴,提出腳抽筋證明遭法院打臉。(圖:shutterstock/達志)
日前一名林姓男子於深夜開車行駛於國道上,嚴重超速至每小時 158 公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至 60 公里,遭臺南市交通局處以新臺幣 12,000 元罰款,並吊扣駕照 6 個月。
林姓駕駛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主張當時因小腿抽筋無法控制油門,並提出診斷證明佐證。然而,交通局表示,該路段速限爲每小時 110 公里,駕駛理應遵守規定,超速行爲顯然欠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義務之認知。
法院審理後認定,林姓駕駛確有超速違規行爲,且其提出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就診時間爲 2024 年 5 月 2 日,與違規時間 2023 年 10 月 8 日不符。
法院認爲,即使林姓駕駛所稱屬實,發生抽筋狀況時應將車輛減速,靠邊暫停,待狀況改善後再行上路。然而,林姓駕駛卻選擇超速行駛,嚴重影響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其說法難以採信。
法院審酌林姓駕駛持有合法駕照,對於道路交通法規應有充分認識,且高速行駛國道具有高度可非難性。因此,交通局相關處分並無違誤,林姓駕駛的撤銷訴求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