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秒內狂飆「扭3次」!新北男辯稱沒打燈不算蛇行 法官打臉

法院勘驗影片後發現,他在6秒內連續狂飆扭動變換車道多達3次,且全程未打方向燈,危險行徑全被錄下。(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4月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時,因危險駕駛行爲遭警方開罰,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只是「想騎到停等區」、「未打方向燈不算蛇行」,並以工作需要爲由求情免吊扣牌照。然而,法院勘驗影片後發現,他在6秒內連續狂飆扭動變換車道多達3次,且全程未打方向燈,危險行徑全被錄下,最終法官認定檢舉屬實,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在114年4月15日晚間,陳男騎乘普通輕型機車,在板橋區民生路二段路段,被警方認定有「在道路上蛇行」的危險行爲並舉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罰單,處以1萬2千元罰鍰,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陳男不服裁罰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陳男主張,當時是因爲前方車道縮減,他只是想騎到機車停等區,並無蛇行意圖,僅僅是未使用方向燈。他還強調因工作需要,懇請法院不要吊扣他的機車牌照。

然而,法院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影片,發現事實並非如陳男所說。影片顯示,陳男騎車自晚間8點50分53秒起至51分21秒止,多次在短時間內任意跨越車道線,尤其驚人的是,在51分00秒至51分06秒之間,短短6秒內竟連續3度跨越車道線,在車流中左右穿梭,行車軌跡如同蛇行,且全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危險行爲讓其他用路人難以預測,差點造成追撞風險。

法官認爲,陳男的駕駛方式已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蛇行」的危險駕車行爲,遠遠超出因應車道縮減所需的正當換道範圍。法官更強調,「蛇行」與否是依客觀行爲認定,不考慮駕駛人主觀意圖,因此陳男的辯詞不足採信。

對於陳男以「工作需要」爲由求免吊扣牌照,法官也予以駁回,指出吊扣牌照是法律明定的羈束處分,旨在維護公共安全,主管機關依法無裁量空間,若允許個人因素免罰,將破壞法治並削弱法律嚇阻效果。

全案經審理後,法院認定原處分於法有據,判決駁回陳男之訴,訴訟費用300元由他負擔。陳男不僅得繳交高額罰鍰,牌照也確定要被吊扣6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