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紅線不能停?」男辯:大家都這樣停 法官打臉:妨礙通行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將車輛停放在淡水區學府路巷弄內,因被警方認定「妨礙他車通行」,收到2張各900元的罰單。(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將車輛停放在淡水區學府路巷弄內,因被警方認定「妨礙他車通行」,收到2張各900元的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數十年來住戶都這樣停」、「有留通行空間」,要求撤銷處分。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其停車方式確實影響巷道進出,尤其可能阻礙消防、救護車通行,最終判他敗訴,須繳納1800元罰鍰。可上訴。
劉男於2023年12月及2024年8月,分別將兩輛車停放在學府路某巷內,遭新北市警局淡水分局員警拍照舉發,認定其停車位置「顯有妨礙他車通行」。兩案經車主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後,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各開罰900元。
劉男不服,主張停車處「無劃設紅線」,且該處爲社區共用空間,數十年來住戶皆如此停放,並未完全阻擋通道。他還舉出過去類似案例曾被撤銷罰單,質疑警方執法標準不一。
然而,法官審閱警方提供的現場照片及Google街景圖後發現,劉男停放的第一輛車車身過半突出建築轉角,壓縮巷道空間;第二輛車則使巷弄寬度驟減,影響後方住戶進出。法院認爲,即使該處未畫設禁停標線,但車輛停放方式已實際妨礙人車通行,尤其可能影響消防、救護等緊急狀況,因此認定警方舉發並無不當。
針對劉男「過去有撤銷案例」的主張,法官強調,個案情況不同,前案是因舉發機關自行撤銷,不代表相同地點即可合法停車,更直言「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駁回其訴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