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未系安全帶辯勒胸 女抗罰敗訴

蘇姓女子開車上國道未依規定系安全帶,被國道警方拍照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罰3000元。蘇女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法官勘驗採證照片後,認定她並沒有依規定確實繫好安全帶,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蘇姓女子開車上國道,被警方拍照逕行舉發未系安全帶,經移送臺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罰3000元。蘇女不服,主張她「胸部大」、正常系安全帶會胸部疼痛,改系在胸部下方,要求撤銷罰單。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照片,放大細看、發現蘇女根本沒有系安全帶,就算用錯誤的方式系安全帶也違規,判蘇女敗訴。可上訴。

蘇女2023年5月12日上午6點52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時,被國道警方發現未依規定系安全帶拍照後,6月2日逕行舉發,並移送臺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3000元。

蘇女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庭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她還主張,她上車的第1個動作就是系安全帶,但因「胸部大」,自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疼痛、不舒服,進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都會從左腋下拉下經過胸部下面再經過肚子扣安全帶。

不過,交通局表示,根據警方的採證照片,由於蘇女身穿淺色上衣,如果有系安全帶,應該可以明顯看到安全帶斜向固定於駕駛人胸口的痕跡;但照片中的安全帶垂直往下,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無法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據此判斷蘇女未依規定系安全帶。

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後也認爲,照片上清楚顯示蘇女上衣衣領至胸前,並沒有任何與上衣有色差的斜向色塊或壓痕,足以證她並沒有系安全帶。法官強調,即使蘇女主張從胸部下方繫上安全帶,但因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並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也明確違反系安全帶的規定,她的主張不足採信,自然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