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帶挨罰3千 駕駛辯「衣着+角度問題」遭打臉
▲乘客未系安全帶挨罰,駕駛不服提訴訟吞敗。(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羅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關廟路段時,因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遭舉發裁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乘客其實有系安全帶,只是衣着與角度影響辨識。不過法院勘驗照片後認定違規屬實,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羅姓男子於2024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357公里、關廟交流道出口匝道路段時,因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善化分隊員警舉發。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羅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當時副駕駛座乘客其實有系安全帶,只因穿着深色光澤襯衫,加上外套部分遮蔽及繫帶角度問題,導致影像辨識困難;且襯衫第二顆鈕釦因安全帶擠壓產生偏移,足以證明確有繫帶,請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法院勘驗舉發照片後認爲,影像中乘客右肩至左胸方向未見安全帶應有之長條色帶痕跡,也未出現安全帶壓痕;襯衫第一、第二顆鈕釦圖形完整,並無遭安全帶遮蔽情形,與原告事後提出之示意照片不符。法院指出,依規定安全帶應確實緊扣、無扭曲反轉,肩帶位置清楚可辨,惟本案照片顯示並未正確繫帶。
法院認爲,原告事後拍攝之模擬對比照片,無法推翻舉發當時採證畫面之客觀事實。整體證據足認違規情節明確,判決駁回羅男之訴,維持原裁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