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沒看到」駕駛辯沒擋救護車 法官:隔壁學長狂打手勢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楠陽路與鳳楠路的路口,因未避讓救護車遭民衆檢舉,挨罰3600元,他不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採證影像,發現當時除了明確可以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其他駕駛也有連續按喇叭提醒,就連隔壁的大貨車駕駛都把手伸出車窗外示意,小清都沒有避讓,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小清被檢舉未避讓救護車。(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楠陽路與鳳楠路的路口,因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因而挨罰3600元罰鍰,還要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小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是有聽見救護車微弱的聲音,但查看車內後照鏡、左右兩側後照鏡都沒有看到,加上旁邊的車輛都沒有移動,纔會誤以爲救護車還很遠,所以沒有立刻避讓,並非故意阻擋,他已經盡到檢查確認的義務。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採證影像,發現在影像中可以明確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當救護車行駛至小清所在的車道後方時,小清確實沒有立刻避讓,以至於救護車的動線遭到阻擋;此時,有其他駕駛連續按鳴喇叭提醒,隔壁車道的大貨車駕駛也把手伸出車窗外,並做出移動車輛的指揮手勢,但小清都沒有采取任何動作。
法官認爲,從證據影像看來,小清在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的情況,縱使他主觀上不是故意的,也應當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的過失,此案違規行爲明確,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