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開罰路口「地圖上不存在」 法官認舉證瑕疵撤銷罰單

屏東女遭開罰,警員標註的違規地點卻出現問題。(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名女子小金(化名),2023年10月15日下午1時許駕駛自小客車,遭警以不依規定停讓舉發,裁罰1500元並記點,小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確認員警記載違規地點的兩條道路,在Google地圖不相交且有距離,故因無法指出正確違規地點,缺乏補強證據,屬有瑕疵舉證,應予准許撤銷罰單。

員警事發日以「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爲由,將小金當場舉發,並於同年月17日移送處理。小金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第63條第1項裁罰,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她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

小金主張,當天駕車是由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科大北路,往西北進入中林路右側之不知名路延伸道路,途經中林路464巷、觀山街、聯通街等交岔路口,而現場路況與員警的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不符,且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即爲裁罰,侵害人民權利。

法官以員警提出的現場照片,比對GOOGLE地圖上相關路段,發現員警拍攝的照片疑爲聯通街與不知名路之交岔路口處,與小金被指的違規地點不同,員警改口稱誤植,更正爲「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然而兩條道路並不相交,相距有一段距離。

法官認爲,不論依員警職務報告的記載,還是法院依職權查調的資料,均可確認即使小金有違規行爲,違規地點絕非在原處分所記載的路口,可現今除了員警目視所述,未提出相關有效證據補強,屬有瑕疵舉證,於法未合,准許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