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管故障「騎去修理」遭開單 女車主提訴求撤罰遭打臉
桃園市一名褚姓女子因名下機車排氣管損壞未修復,遭警方攔查舉發。(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一名褚姓女子因名下機車排氣管損壞未修復,遭警方攔查舉發,最終行政訴訟失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並需負擔新臺幣300元訴訟費。可上訴。
事發於去年2月28日上午11時許,褚女所持有、由褚父騎乘的重型機車,在行經桃園市某路段時,被警方查獲排氣管損壞懸空且未即時修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警方依規定製發違規通知單「罰鍰新臺幣900元整、責令改正」。
褚女不服,聲稱當日車輛出門時一切正常,途中才突發故障,駕駛人正欲尋找機車行修理,未料途中遭警攔查開單,認爲並無「不予修復」之故意,且事後亦有至「機車行」修復,並持有維修單據佐證,主張原裁罰缺乏合理基礎,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裁處。
不過,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抗辯指出,警方現場拍攝照片及執勤報告均明確記載,該車排氣管已嚴重損壞、懸空垂地,僅靠細小管線連接,若掉落恐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且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即使途中故障,駕駛人亦應立即停車待修,不應繼續行駛於道路上,駕駛人顯有過失,責無旁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案情後認爲,警方提供之執勤影像清晰可見違規態樣,舉發事實明確,監理所依據事證裁罰有據。至於褚女所稱事後修理及無主觀惡意,法院認爲不足以免除其法律上之責任,最終判決駁回褚女之訴,訴訟費用由褚女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