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違停遭「連續開單」!車主提告:太嚴苛 法官打臉
臺中一名蔡姓車主因愛車在臺灣大道紅線深夜違停,4個半小時被連開2張罰單,他不滿警方「連續開單」太嚴苛,提起行政訴訟抗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蔡姓車主因愛車在臺灣大道紅線深夜違停,4個半小時被連開2張罰單,他不滿警方「連續開單」太嚴苛,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法官檢視證據後認定,蔡男的車不僅停在紅線上,還緊鄰路口轉角,確實妨礙交通,最後判他敗訴,900元罰鍰乖乖繳定!
這起「違停之亂」發生在去年9月。蔡男所有的自小客車於9月17日深夜11時17分,被民衆檢舉違停在臺灣大道一段與613巷口的紅線處,警方到場拍照舉發,蔡男事後乖乖繳了第一張罰單。
沒想到,隔天凌晨3時53分,警方又接獲檢舉,發現同一輛車仍停在原地,再度開單。蔡男這下火大了,認爲短短4個半小時連開2罰單「執法過當」,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遭駁回後,氣得告上法院。
蔡男主張,該處巷弄狹窄,且是死巷,平時幾乎只有機車和行人通行,加上違停時是深夜,「根本沒什麼車」,質疑警方舉證不足。他還強調,第一次被開單後,警方應先勸導而非直接開第二張罰單,且民衆檢舉案依規定不得「重複舉發」。
不過,法官檢視警方提供的照片,發現蔡男的車不僅停在紅線上,車燈未開、後照鏡收折,駕駛也不在場,明顯屬於「禁止停車」的違規行爲。更關鍵的是,該車就停在路口轉角10公尺內,嚴重影響其他車輛轉彎及視線安全。
法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若違規停車超過2小時,警方依法可連續舉發,此規定是爲避免駕駛人「罰不怕」,藉長時間違停獲取不當利益。此外,該案是警方依職權到場拍照舉發,非單純民衆檢舉案,因此不適用「不得重複舉發」的規定。
法官還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強調「違規事實持續存在,多次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認定警方連續開單並無不當。最後判蔡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