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自家門口吞罰單!車主怒告結果出爐 「這原因」遭打臉

臺中一名周姓車主將愛車停在自家門前空地,竟收到900元罰單,氣得提告抗罰。(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臺中一名周姓車主將愛車停在自家門前空地,竟收到900元罰單,氣得提告抗罰。他堅稱停車地點是「私人土地」,警方卻認定該處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雙方鬧上法院後,法官檢視現場照片,發現車輛其實停在「排水溝蓋上」,直接打臉車主說法,判決罰單有效。可上訴。

這起交通裁決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周姓車主將自小客車,停在臺中市中區大誠街39巷內。警方接獲檢舉到場,認定該處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開單舉發。

車主不服,主張該地點是「住家車庫出入口的私人空地」,且道路邊線不明,警方取締時他就在車旁,員警卻未當場告知違規,直到看見夾單才知被罰,質疑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不僅限於一般公路、街道,還包括「供公衆通行之地方」,即使土地屬私人所有,只要實際供公衆通行,就適用交通法規。

更關鍵的是,警方提供的取締照片顯示,周男的車輛確實停在「排水溝渠上方」,而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排水溝屬「道路附屬工程」,因此該地點就是「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車主的「私人土地」說法不成立。

至於舉發程序,法官認爲警方開立的舉發通知單已載明違規事實、法條及應到案日期,符合法定程序,不因員警未當場口頭告知而影響合法性。

最終,法院認定周姓車主違規事實明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