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家門口遭開罰!車主辯是私人土地 法官一看「停在路中央」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車主阿強(化名)去年7月間將愛車停在自家門口,卻遭警方開單舉發,挨罰9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停放地點是私人用地。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後,發現阿強的車是停在道路中間,明顯妨礙他人通行,最終仍認定他違規,裁定駁回。
▲阿強將車子停在家門口,結果卻收到違規罰單。(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7月間將一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住家門口,被警方以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行爲舉發,挨罰900元罰鍰。
阿強不服遭罰款,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車輛是停放在自家門口的私人土地,經警員查看資料確認沒有違規,該地點也的確是私人用地。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該地點屬於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由臺南市區公所養護,並非私人土地;再者,從採證照片中可見,阿強車輛的停放處佔據道路正中間,明顯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違規事實明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採證照片,發現阿強車輛的停放地點位於道路中間,右側路邊也有其他車輛停放,如果有駕駛想通過,勢必會受到他的車輛阻擋,導致無法順利通行,顯然已經對出入動線造成妨礙。
法官表示,採證時車輛處於熄火狀態,阿強也沒有在現場,已構成停車的要件,阿強是領有合格駕照的駕駛人,停車時應當注意地點是否妨礙到其他車輛通行、進出,他卻爲了個人方便如此停車,縱使不是故意,也可認定有過失,應予裁罰,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