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排接人遭罰!他怒槓警方慘打臉 但「這理由」撤銷記點

臺北一名李姓男子因趕着載家人赴美,在長安東路並排臨停遭開單,不僅吃上6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1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報系資料照)

臺北一名李姓男子因趕着載家人赴美,在長安東路並排臨停遭開單,不僅吃上6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1點。他不服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並排臨停」屬實,罰鍰照罰,但卻因「這關鍵法條修正」,判決撤銷1點違規紀錄,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在113年4月1日下午5時許,李男駕駛自小客車在臺北市長安東路二段住家前,因並排臨時停車被警方攔查開單。李男主張,當時是要載家人去機場,車子停在自家門口搬行李,「旁邊根本沒車,哪有妨礙交通?」 質疑警方未當場舉發,而是等他駛離10公尺後才攔車,他因趕時間被迫簽名。

不過,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李男的車輛停在機車格旁,導致外側車道縮減,後方車輛被迫切換至中線車道,甚至還有駕駛不滿狂按喇叭,認定「確實影響交通」,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李男稱警方非「當場舉發」,法官認爲,即便警方是在車輛移動後攔停,仍屬合法舉發,且李男無法證明遭脅迫簽名,因此600元罰鍰照罰。

不過,法官審理髮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去年修正後,違規記點改爲「得記點」而非「應記點」,且去年5月29日再修正,明定「並排臨停」僅在「逆向停車」時才記點。由於李男僅是一般並排停車,依法已無須記點,因此判決撤銷1點違規紀錄。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