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闖平交道撞斷遮斷器 辯「煞不住」法官打臉!9萬罰單吞定
桃園一名職業遊覽車鍾姓駕駛,112年2月行經南投集集一處平交道時,竟無視警鈴大響、閃光號誌已亮,強行闖越,當場撞斷遮斷器。(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職業遊覽車鍾姓駕駛,112年2月行經南投集集一處平交道時,竟無視警鈴大響、閃光號誌已亮,強行闖越,當場撞斷遮斷器。事後他辯稱「煞車不及」,甚至質疑舉發程序有瑕疵,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直接打臉,認定他明顯違規,最終判他敗訴,9萬元罰單吞定,還得吊銷駕照並參加道安講習。全案確定。
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2月19日上午,鍾男駕駛營業遊覽大客車行經南投縣集集鎮八張路平交道時,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閃爍,遮斷器也開始放下,但他仍強行通過,導致遮斷器當場被撞斷。
事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確認鍾男違規屬實,依法舉發並移請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桃園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之規定,開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須參加道安講習。
鍾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右轉進入平交道時,才發現遮斷器放下,因車頭已進入,若急煞恐導致後車追撞,才「不得已」闖越。他還主張舉發程序超過2個月期限,應撤銷罰單。
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發現,鍾男右轉時,平交道警鈴、閃光號誌均已運作,且第一支遮斷器已開始下降,對向車道車輛均停等,唯獨他仍執意前進,最終撞斷遮斷器。法官認爲,鍾男身爲職業駕駛,理應比一般駕駛更熟悉交通規則,卻未遵守「停、看、聽」原則,明顯有過失,駁回他的上訴。
至於舉發時效問題,法院調查後確認,警方在事發後8天(2月27日)即開單舉發,並於3月1日發文給裁決處,未超過《道交條例》第90條規定的2個月舉發期限,因此程序合法。
法官強調,平交道違規極易導致重大事故,鍾男的行爲已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風險,裁罰9萬元並無不當。最終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全案確定,鍾男不僅得繳交高額罰款,駕照也被吊銷,還得上道安講習課程,可說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