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女閃黃燈未減速「噴錢」 結局翻轉!法官打臉開單警
機車女閃黃燈未減速「噴錢」結局大翻轉!法官打臉開單員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控訴,她在某日凌晨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公北二路與公園六街路口時,被警方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指示」舉發,並遭監理所裁處罰鍰900元。她對此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她並未闖紅燈或未減速通過閃光黃燈號誌,認爲監理所處罰違法,請求撤銷。
判決書指出,法官調查發現,舉發員警在凌晨勤務時,僅依目視判斷小萱的行駛狀況,且當時行車紀錄器故障,無錄影或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法官指出,員警陳述本身可能受到光線、距離及角度影響,存在判斷錯誤的可能性,且在行政爭訟中,行政機關需對違規事實負舉證責任,單憑員警口述難以證明違規成立。
法官認爲,行政裁罰本質上屬於行政爭訟,舉證責任並非如刑事案件要求超越合理懷疑,只要行政機關無法充分證明違法事實,即不得課處罰鍰。鑑於本案缺乏足夠證據,小萱主張合理,原處分裁罰未能成立,因此法院最終撤銷新竹區監理所對小萱的900元裁罰。
法官指出,現今多數員警配有隨身錄影裝置,舉發時應提供錄影佐證;若無其他證據支持,僅以人證作爲處罰依據,易發生爭議。此案也提醒民衆,行政裁罰與交通執法須兼顧法定程序與人權保障,而行政機關亦應謹慎舉證,避免因證據不足而遭法院撤銷。